十三、地质、地震、测绘

 

劳动部

复地质部关于报请审批

地质勘探工作有害健康工种名称的函

 

[62]中劳护宇第134号

1962年10月10日)

 

地质部:

87日(62)地人字第211号来文收悉。我部同意下列工种按“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二)项办理

1)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的人力搬运工;

2)从事井下工作的风钻工、支柱工、爆破工、管道工、坑内运输工和手掘钻(井)探工

3)经常直接从事放射性矿物的勘探、化验人员和地质采样、加工试验人员。

此外,关于钻工、安装工和直接从事放射性矿物的普查人员不宜列入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与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