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关于铁路系统的高空、高温、特别

繁重体力劳动及有害健康作业工种

退休问题的复函

 

63〕中劳护字第82号

(1963年6月7日)

 

铁道部、中国铁路工会全国委员会:

护〔63〕字第1003号、铁会〔63〕字第19号来文收悉。我们同意下列工种享受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待遇。

1.高空作业工种:包括专业架子工、外线作业的电力工和通信工(包括电缆工、电气铁路接触网工),经常在10米高以上桥梁上作业的桥梁工(不包括桥梁路面铺设工)

2.高温作业工种:包括炼钢工和炼铁工(指炉前作业)、轧钢工、大型机锻工、烧窑工(包括出窑工)、机车司机、机车副司机、机车司炉、电石烧结工、轮渡蒸汽轮机司炉;

3.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包括人力装卸工(行包装卸除外)、人力给煤工、防腐工厂的人力装卸选材工;

4.有害健康作业工种:包括乌金挂瓦工、熔铅工、油罐车清洗工、隧道凿岩工、潜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