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工、建材
劳动部关于建筑工程系统
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损健康
工种退休问题的复函
〔63〕中劳护字第125号
(1963年7月16日)
建筑工程部、建筑工会全国委员会:
6月10日〔63〕建劳字第141号、〔63〕建会字第294号来文收悉。我部同意建筑工地的专业架子工和专业烟囱工列为高空作业工种;露天矿山人力推车装车工、火车船舶装卸原料、燃料、成品的专业人力装卸搬运工,地质勘探工地的人力运输工列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当他们年老退休的时候,如果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关于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其工龄折算,可以根据中央精简小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2年6月27日批复西藏工委精简办公室、西藏劳动局、西藏总工会关于在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职工工龄折算问题的复电的精神处理。即: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职工,每在此地区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每在此地区流动工作满一年,其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上述职工年老退休的时候,可以参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项办理。其提前退休的条件,属于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的,可以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三项规定执行;属于常年在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可以参照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第二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