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轻工、纺织
劳 动 部
关于制盐工人退休问题的复函
〔62〕中劳护字第160号
(1962年11月15日)
轻工业部:
1962年11月1日〔62〕轻工干字第779号来文收悉。我部同意从事盐业生产工人中的制盐工、人力驳运工(人力拉船工)和人力筑运工为繁重体力劳动工种,享受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公布执行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的第二条第二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