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水利、电力
劳动部复水电系统从事高空、
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职员退休
的意见
〔62〕中劳薪字第157号
(1962年7月25日)
水利电力部:
7月2日你部〔62〕水电劳工字第231号函悉。
关于从事高温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作范围以及工种名称,我部同意你们的意见。即:电力工业企业中从事杆上操作的线路架设工、线路检修工、水利电力工地的专业架子工属于高空作业的工种,发电厂的人力卸煤工和人力除灰工,从事主要依靠人力的起重工(从事指挥起重工作的除外),水利电力工地的风钻工属于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种。
凡是直接从事上述各类工作的工人,退休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二)项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草案)》第六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