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

关于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权限

问题的复函

 

劳人护1987〕7号

(1987年3月17日)

 

四川省劳动人事厅:

你厅川劳人护便字(87)O5号《关于办理提前退休工种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部劳人护1985〕6号《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提前退休工种分别由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因此,以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属的司局或委托省主管部门等名义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的文件,应视为无效,必须由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发文。